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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检察院坚持“四个结合”凸显司法救助新成效
www.pifu371.com 】 【 2015-11-10 11:15 】 【来源: 57365.net】

  近年来,通江县检察院院牢固树立“服务群众保障民生”的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在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四个结合,凸显国家司法救助新成效。今年1月-11月,我院主动依职权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共9人进行了国家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额4.3万元,做到了救助急难、化解矛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坚持司法救助与社会矛盾化解相结合。我院把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贯穿检察执法办案的始终,及时掌握司法救助当事人思想动态,将司法救助与思想疏导、息诉罢访相结合,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促进矛盾化解社会和谐效果,解决司法救助最后一公里问题。如我院在办理杨某交通肇事案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摩托车免费搭乘受害人李某到亲戚家参加葬礼返回途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所乘人员死亡,自己双下肢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变卖了家中唯一的房产,将卖房所得的6万现金全部赔偿给死者的亲属并得到谅解。杨某本人因经济困难不得不放弃治疗,只得借住在其弟弟家恢复休养。我院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考虑该案的实际情况,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决定对该案的受害人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同时鉴于该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该案的社会危险性,决定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也给予司法救助,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坚持物质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因为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侦破、其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不能通过诉讼及时得到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时,我们在将其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同时对被救助人进行心理上的救助,与其交换意见和想法,帮助其疏缓不满甚至愤怒心情,让他们感受到关怀,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上的困境。如在办理李某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时,我院运用司法救助、心理帮扶的方式,使该案得以圆满化解。受害人李某因其8岁的儿子被杀害,犯罪嫌疑人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李某因罪犯没有真正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受害者也未得到应有的赔偿,多次到市县相关部门上访。为此我们一方面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对李某进行司法救助,一方面同妇联、工会、受害人单位相配合,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去做李某的思想工作,最终帮其解开了心结。
  
  三是坚持社会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对于部分刑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简单的一次国家司法救助并不能帮助他们彻底改变生活的困境,短时间期内可能是实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但是从长远角度考虑仍存有不安定隐患。例如胥某司法救助一案,胥某某65岁,老伴62岁(患有精神病,无劳动能力),因家中唯一的儿子又被他人杀害,两位老人的养老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隐患,为了缓解两位老人的生活困难,在省、市、县三级经济救助的前提下,我们又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将胥某夫妇二人纳入农村低保,有效地解决了胥某一家人的生活、看病问题。
  
  四是坚持“输血式”救助与“造血式”救助相结合。司法救助是一次性救助,对缓解当事人的暂时性生活困难有一定的作用,我们在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注重发挥“造血式”救助功能,在补偿其经济损失的同时,给予刑事被害人一定的生产自助资金,实现了“输血式”救助向“造血式救助”的根本性转变。例如我们在办理姜某某司法救助一案中,我们在了解到姜某某在受到他人伤害后,其经济损失又未得到完全赔偿,家中一个孩子今年考入大学,另一个孩子在实验中学读高三,急需资金。同时了解到,姜某某在场镇做小生意,有一定的经济头脑,我们在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姜某某家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其经济损失的同时,又给予其一定经营资金,让其好好发展家庭收入,在“输血”的同时,又赋予“造血”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候杰)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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